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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床各级教师职责 |
发表时间:2018/11/19 浏览次数:338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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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讲师(主治医师)的职责 1、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讲授,组织课堂讨论、承担临床见习、指导毕业实习等。 2、参加科学研究、教学方法探讨,参加编写、审议教材、教学参考书、自学指导书。 3、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(主任医师)、副教授(副主任医师)指导研究生、进修医师等。 4、根据工作需要,批改实习病历、见习病历和指导学生参加本学科的科研活动等工作。 (二)副教授(副主任医师)的职责 1、担任一门主要课程或者两门以上课程讲授,组织课堂讨论,指导实习、临床见习,指导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,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,参加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;根据需要,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,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。 2、主持或参加编写、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、自学指导书,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。 3、根据需要、指导硕士研究生,协助教授(主任医师)指导进修医师。 4、担任指导下级医师等思想政治和业务指导工作及教学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。 5、根据工作需要,指导学生参加本学科的科研活动等工作。 (三)教授(主任医师)的职责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外,还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。领导本学科教学、科学研究工作,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认后指导硕士研究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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